关于调整郴州市城镇(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点击数:567  发布时间:2020-05-07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精神,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建立基本医疗住院费用支付标准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的差别支付机制,促进医疗资源充分利用,降低大病患者负担,规范转外就医管理,结合我市城镇(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各级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三级医院由原来的800元调整为1600元(中医医院800元);二级医院由原来的600元调整为800元(中医医院500元);一级医院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500元(中医医院300元)。

  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800元(中医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中医医院300元),一级医院400元(中医医院200元)。

  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分段自负比例

  (一)取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到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分段个人自负比例,调整为一个段。即:三级医院在职职工15%,退休人员10%;二级医院在职职工10%,退休人员6%;一级医院在职职工7%,退休人员4%。

  (二)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到大病互助医疗最高支付限额自付比例仍维持原标准(即:个人自负6%)。

  三、调整城镇(城乡)参保患者转市级(或县级)统筹区外住院个人自负比例

  (一)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转市级(或县级)统筹区外省内住院的个人先自负10%;转省外的个人先自负15%;均再按市内三级(县级统筹区按县内二级)医院的比例自负。

  (二)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到市级(或县级)统筹区外省内住院的,经研究同意并核实后,先自负20%;到省外的,经研究同意并核实后,先自负25%;均再按市内三级(县级统筹区按县内二级)定点医院的比例自负。

  四、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互助费最高支付限额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8万元调整为10万元。

  (二)大病医疗互助费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即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费累计实际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五、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互助费缴费标准

  大病医疗互助费的缴费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医疗费用变化需要相应调整。即:2015年由原来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

  六、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待遇支付以出院日期为准)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郴 州 市 财 政 局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