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点击数:681  发布时间:2020-05-07

郴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门诊就医后,符合住院条件者,门诊医师将开具住院证。

2、参保人员持住院证、本人医保卡(或社保卡)到定点医院住院收费处或医保科办理医疗保险住院手续。证件材料不全的,应在住院24小时内补办确认手续。

3、出院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

1、政策性自付费用:包括特殊检查自付30%(如CT、MRI等),特殊治疗自付15%(如高压氧治疗等)和乙类药品的自费部分、目录外自费药品、超标准的床位费,以及政策明确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项目和需要增加自付比例或限额报销(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等)的医疗项目。

2、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如下表)

定点医院级别

第一次

第二次

一级医院

500元

400元

二级医院

800元

500元

三级医院

1600元

800元

注:①城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②大病年度累计补偿限额为30万元。

        ③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如下表)

定点医院级别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剔除政策自付部分)

一级医院

200

75

二级医院

600

70

三级医院

800

55

注: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②大病年度累计补偿限额为30万元。

③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3、分段自付比例:

三级医院在职职工15%,退休人员10%;二级医院在职职工10%,退休人员6%;一级医院在职职工7%,退休人员7%。

 

 

                                    附属康复医院医保科